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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求助] 有懂晚婚假期的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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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09:53:50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14年底登记的,当时符合晚婚标准,但一直没休婚假。我准备现在举行婚礼请假,还能享受晚婚假呢?单位让我咨询一下外边有关部门,该咨询谁?律师懂么?请发表一下有用的回复!!谢谢!!
发表于 2017-6-22 09: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就没有晚婚假之说了,不管多大年龄结婚,一律三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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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09: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奔腾 发表于 2017-6-22 09:55
去年就没有晚婚假之说了,不管多大年龄结婚,一律三天假。

当时不是规定16年之前登记的还可以享受晚婚假么?我在网上查到了别的地区有这个规定。但是查不到山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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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0: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smh007 发表于 2017-6-22 09:59
当时不是规定16年之前登记的还可以享受晚婚假么?我在网上查到了别的地区有这个规定。但是查不到山东的规 ...

@济宁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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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0: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奔腾 发表于 2017-6-22 09:55
去年就没有晚婚假之说了,不管多大年龄结婚,一律三天假。

有这个假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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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0: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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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2: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1、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8〕46号)规定:第四条   城镇居民女方晚婚 (满 23周岁登记结婚)的,颁发《晚婚晚育光荣证》,男方和女方在分别享受国家规定17日婚假的基础上,对其分别增加婚假7日;女方晚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150日产假的基础上,对其增加产假 30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日基础上,对其增加护理假7日。 前款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2016年8月29日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29号)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省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日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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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2 12: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体制内单位,人事都知道。如果是体制外单位,你拿着文件给老板要多放假,先掂量一下你是不是老板离不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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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2 13: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htm123 发表于 2017-6-22 12:12
如果是体制内单位,人事都知道。如果是体制外单位,你拿着文件给老板要多放假,先掂量一下你是不是老板离不 ...

只要有文件就行!在哪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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