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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山东出台办法治理单位“吃空饷“ 剑指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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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09:21:3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预防和治理“吃空饷”问题实施办法》,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明确了属于“吃空饷”的8种情形, 省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吃空饷”:

(一)在省直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省直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因请假、因公外出、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已与省直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四)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六)省直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七)病假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以及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办法强调,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排查管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严明纪律和规矩,堵塞监管漏洞。

严把进人关。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干部交流、人才引进等管理规定选拔、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用编及进人手续,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严格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

严格考勤管理。完善病假事假等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明确请假期限,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备案。其中,请病假时间半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当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对无故旷工、逾期不归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健全考核办法。逐步完善日常考核制度,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情况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等紧密挂钩。

加强信息维护。利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建立的人事人才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与工资发放相关指标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工资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查验核实,统一向省直单位工资发放审核机构报送。

强化监督手段。建立公示制度,在单位内部定期对机构编制、人员在岗、工资发放、人员交流等情况进行公示,对经批准兼职和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人员要列明事由和期限。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畅通群众举报通道,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

狠抓宣传教育。在单位内、内刊等开辟专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防治“吃空饷”问题重要意义,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帮助干部职工提高辨别能力和监督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办法强调,在集中治理活动中隐瞒事实,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存在的“吃空饷”问题以及集中治理活动结束后发生新的“吃空饷”问题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完)


发表于 2017-7-14 09: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吃空饷”的不要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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