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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订金”与“定金”虽只有一字之差 弄错可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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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6 10:52:30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宁新闻讯(通讯员 颜丙龙)近日,山东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同日受理了两起济宁市长热线转办的消费纠纷案件。同样是购物消费,同样是预付了部分现金款,同样是一天拨打济宁市长热线投诉,同样是一个部门受理处理,而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一个经调解商家退了款,另一个却经核实未得到受理支持。究其原因正是因“订”与“定”一字之差,而造成两种不同的投诉调解处理结果,事情缘由还得从头说起。

【案例一】购买木地板预付1000元订金 经调解商家退款

2017年6月11日,曲阜市刘女士在孔子商贸城某地板商家预订了一套某品牌价值约15000元木地板,刘女士按照商家要求先预付了1000元订金,商家为其开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中注明订金。双方还约定半月时间取货。然而,刘女士一直等到7月底还未见到货,刘女士感到商家不诚信,打电话提岀取消订单返还订金。但该商家却以已发货为由拒绝退还订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8月11日,刘女士拨打济宁市长热线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经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受理人员依法协调商家,商家同意返还了刘女士预付订金1000元。

【案例二】未按约定购新车 2000元定金泡了汤

2017年7月底,曲阜市颜先生在曲阜海关大厦附近某品牌汽车4S店看中并拟购买某款式车辆。颜先生按照商家要求签订了4S店提供的汽车订购合同,并预支付2000元定金等待新车到货。据颜先生说,签合同时,4S店并未说明该预付2000元不能退。颜先生也未仔细审查有关合同条款内容的字眼。之后,颜先生因其个人原因不能购买预订的车辆,就联系要求4S店退还定金,刚开始时,4S工作人员答应颜先生退款,一直到颜先生准备投诉时,4S店仍未有退款意思表示。8月11日,颜先生拨打济宁市长热线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受理后,受理人员在与4S店核实事实协调中,商家却提出不同意返还颜先生定金2000元,理由是双方有订购合同,4S店已为颜先生联系购车,双方已约定了定金,就应按合同执行。受理人员只得遗憾告知颜先生合同已经过了双方签字认可,是一份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受保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2000元定金是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从合同法律角度,我们依法不能受理为你追回已付2000元定金。处理期间,双方一直为退款事宜争吵不休。

消费提醒:“订”与“定”虽只有一字之差 弄错可要吃大亏!

山东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受理上述两起济宁市长热线转办的消费者投诉后,受理人员根据调查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不同调解结果。事实上,根据执法机关掌握的许多消费维权案例发现,不少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常常遇到商家在商品交易中提岀的预付商品交易数额部分款项问题,但对于是订金还是定金却把握不清,即使签订合同也不太重视审查有关合同、票据上面的一些内容,甚至为此交了学费。

在此,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把握好订金与定金异同,认真审查有关合同条款,不清楚的让商家解释说明,尽量避免文字不清造成的不必要经济损失。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合同法律和担保法律角度讲,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与定金相比,订金则没有这个约束,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买家可以要求退回,卖家不能履行只需退回订金即可。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是订金还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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