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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重型柴油车注意了!最严治污管控本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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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9 13:05:21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管控的通知》,严格落实《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全面加强重型柴油车辆排气污染监管。

三部门将加强联动执法。7个传输通道城市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部门在重型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联合执法,其他市每月组织1次统一行动;公安部门负责路面拦车,环保部门负责现场人工检测,对经检测超标的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环保部门督促整改、复检。同时,加强高排及超标排污车辆的处罚。

公安部门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成区及重型柴油车主要交通干道,划定总质量12吨以上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加装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除外);11月1日起,利用卡口系统对闯入限行区域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抓拍取证,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指示标志”进行处罚;7个传输通道城市利用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黑烟抓拍系统和交警执法站,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和逾期未检的重型柴油货车进行实时预警、快速拦截,对现场查处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重型柴油货车,依法进行现场处罚。

此外,加强环渤海港口集疏港煤炭管理。环渤海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提升区域内铁路运输比例。

10月1日起仍然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市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暂停煤炭装卸作业,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海事机构不得允许煤炭运输船舶靠港作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运营人员: 周卉 MZ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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