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今年45岁,是绍兴市柯桥区一家化纤公司的销售代表。2012年12月入职时,他跟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9月的一个星期天,客户发来消息对张先生说产品有些问题,让他处理一下。于是连续两个星期天他都泡在工作上。他本想自己的勤劳会得到老板的欣赏,并会为他支付一些加班费。没想到老板不仅没有表扬他,还一顿训斥。最后,公司以张先生不遵守规定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写检讨书的处罚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2015年12月6日《钱江晚报》) 这真是一个事与愿违的故事。老板的任性和堪称奇葩的处事方式,不由人大为惊异。 试想,客户对产品问题进行反映,销售代表为处理客户诉求连续两个星期天泡在工作上,这总是一种敬业的表现。如果张先生对客户说上班时间再来处理,是不是也说得过去。可是这种敬业,没有得到老板赏识,梦想的加班费也泡汤了。泡汤了还不容许人家有点怨言,且要求张先生写出检讨,不写就解除劳动关系。你说除了“霸道”,还有什么词汇,更能准确描摹老板的做派? 张先生是销售代表,而质量是生产出来的,应该与销售人员关系不大。那么让张先生检讨什么呢?是质量责任?显然不是,是及时进行客服?似乎也不大可能。唯一可解释的,就是张先生伸手要了加班费。但是,公司员工连续牺牲休息时间为公司服务,难道要点加班费不应该吗?不发加班费也就罢了,何必还要解除合同恩断义绝呢?再说,公司没有为张先生支付一分钱的加班报酬,也就等于没有承认加班事实,不承认的事实,怎么又摇身一变成了“违规出勤”,成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这在逻辑上何等荒唐。 这样的管理,因为“任性”而不“人性”,一定会失去人心。员工是企业财富的源泉。员工的创造力来自归属感、成就感,来自企业搭建的和员工命运与共实现双赢的平台。没有这些条件,单纯靠索取,没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当然也会大打折扣。 好在张先生的投诉得到了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公司以“违规出勤”为由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先生11万元。——但愿这个判例,能够成为员工维权的样板,能够成为老板提升法制观念的台阶。 文/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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