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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济宁公职人员,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中央有了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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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5:31:2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您办公室符合中央规定么?
        12月11日,一周工作日的第一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正式披露。这是第一次从中央层面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要说起办公用房相关规定,以前也有过,例如2014年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过这是针对建设标准的;说起管理办法,像重庆、江苏、甘肃、宁夏、广西、黑龙江等省级政府,西安、宁波等地方都出台过。
        但!是!像中央这么高规格、全面的管理规定,还是第一次。
        两个“动态调整”
        新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具体来说,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的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而后者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制定和完善”的,处于“动态调整”中。
        说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办法》中明确说,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在置换方面,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同时,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此外,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这里还有一个“动态调整”,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还有一种配置方式是“建设”,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说完了针对配置方式的要求,那么,配置需要的钱从哪里来?
        《办法》中明确写了,配置所需要的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要求,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领导干部兼职 可再安排1处办公室
        前面说到,根据这次文件的标题可以看出,文件的重点是在“管理办法”上。那么,怎么管理办公用房呢?《办法》中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很多要求都是直接通过数字来严格限制。
        首先,有一些基础的规定。例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 这是之前的办公室面积标准
        同时,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怎么安排办公用房?《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这跟以前相比放宽了要求。
        2013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里面就要求,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在这方面,新规显然放宽了要求,不过有两个条件:一是要严格审批,一是要小于标准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在办公室的设计方面,《办法》还提出一些建议,例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除了“怎么用”,还有“不能占用办公用房”和“腾退”的情况。
        首先是不能占用的。《办法》中提到,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然后说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干部选拔任用 还得看看这硬杠杠
        说完怎么配置,又说了怎么使用管理,接下来就是怎么监督了。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其中,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这里要求要建立健全几项监督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同时,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一一列举了追究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的几种情形。
        地方和中央
        其实在中央出台规定之前,许多省级、市级政府都出台过相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这地方和中央有什么关联?
        其一,地方规定在前,给中央规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两年前,重庆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就对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提出不同处理意见,而这次的中央规定也有类似要求。连连看,两份规定有什么关联 ↓↓↓
        其二,不论地方有什么样的规定,也不管中央以前有什么样的要求,这次新规出来以后,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领导,您最好带头开这种车
        公车改革又有新动作。
        生效近一周的规定昨天(12月11日)正式披露。这份文件正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这是一份新规定,这里说的“新”,是针对中办、国办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来说。就在新规定实施之时,老规定也正式废止。
        《新办法》中“亮点”多多。
        和《老办法》相比,不仅内容从24条增加到31条,时隔近7年,《新办法》在新能源汽车、公务车种类、监督问责等方面都有“大动作”。
        18万!新能源公务轿车上限
        此次新能源汽车很是打眼。首次规定了公务车配备的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不过价格可以适时调整。
        此外,《新办法》强调党政机关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而在《老办法》中,仅强调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查询目前市场上在售的纯电动汽车,符合18万价格条件的,包括北汽、长安的几款轿车,以及丰田、奇瑞、本田等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公务车的分类进行了细化。现在说的公务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其中应急保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都是首次提出的概念。
        根据《新办法》的解释: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而在《老办法》中,将公务车仅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中包括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全文没有提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此次将这两部分单独提出,可见公务用车的实践中,这两部分越来越重要。
        《新办法》还有一大亮点是强化了监督和问责。《老办法》中共列了24条,没有分类,而《新办法》不仅内容增加到31条,还分了六章。其中第五章专门讲监督问责。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分别列出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5种和9种情形。《老办法》仅针对4种行为,提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力度明显提升不少。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20年前部级干部公车预算45万
        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中央就对公车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1994年,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明确了配备专车干部的级别和汽车排量,以及对已经存在的豪华轿车的处理办法。
        比如省部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副省部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用车,排气量2.5升及以下。同时副省部级以上干部要使用国产轿车,已经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相关精神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实在不能调换的,等报废后再换国产汽车。
        1999年时,中央对这个标准略作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在之前规定干部级别和汽车排量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价格。省部级干部轿车要在45万元以内,副省部级35万元以内。其他公务车排气量需在2.0以下、价格25万以内,如的确需要高配得报批。
        又过了5年,2004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做了调整。主要变化一是副省部级干部也按一人一辆定编公车,二是根据各部门机要工作和集体活动需要,酌情编制1至3辆机要通信车和1至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
        这次发布的《新规定》,明确了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还有一点很重要,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老办法》颁布后中央公开“三公”经费
        然后就到了2011年1月,中办、国办发布了《老办法》。这是进入新世纪后、也是中国汽车工业大发展后,中央首次对公务车做出详尽的规定。
        在这次文件发布后不久,国务院在2011年5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98个中央部门在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决算草案后,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的支出情况。“三公”中,就包括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2014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的基本原则已把这次改革的重点讲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提供适度交通补贴,且改革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始推进。
        方案中提到很细节的内容,比如具体补贴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取消的公车公开拍卖并向社会公开等等。
        也是在这个方案中,首次提到“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这个机构。而该领导小组在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算是对之前针对国家机关公车改革的补充。
(政知见)


发表于 2017-12-16 23: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治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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