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气综治发〔2018〕1号 关于保障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要求,为落实《济宁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济政办发明电〔2017〕81号),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确保完成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现采取如下紧急加严措施: 一、强化扬尘污染治理 自1月12日12时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工程项目(包含取得“封土行动”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停工。重污染天气解除后,济宁城区外环路范围内一律不得复工,确需施工的民生工程,在空气质量达到优以上方可施工。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顶格处罚,并对责任人严肃问责。 二、强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自1月12日12时起,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应急停限产基础上进一步加严要求,所有机组(锅炉)在超低排放基础上限产30%以上,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保障民生的除外),未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其他企业按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解除后,济宁城区外环路范围内的企业继续执行此项规定。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济宁城区外环路以内和兖州区外环路以内,禁止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通行,严禁小型柴油客车进入城区,保障民生的车辆必须达到国四以上标准。制定任城区、高新区3个重点镇街机动车限行方案,通过采取绕行分流措施,实现柴油车镇街范围内限行。 四、强化餐饮油烟治理 济宁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设施大排查,对餐饮饭店、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食堂开展地毯式排查,凡是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的一律停业整顿,3月31日前不得恢复经营,并实施顶格处罚。 五、强化散煤污染治理 开展散煤治理执法大检查,济宁城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已完成“煤改气(电)”且具备取暖条件的用户,严禁使用散煤和生物质取暖;未完成“煤改气(电)”的用户,要采用清洁煤、电取暖等清洁方式,保证群众温暖过冬。 济宁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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