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 网济宁7月19日讯记者从济宁市教育局网站获悉,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对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等方面做出相应规范。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执行济宁 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在编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时,首先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同时,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核定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位置和界线,并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另外,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安排在第 一期建设。
《办法》要求,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由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确定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需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及教育部门拟定的配建合同(草本)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并要求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教育部门签订该宗地配建幼儿园的建设、移交及监管合同,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须会同当地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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