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其次,婚烟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 最后,要提醒大家,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作为家庭外的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进行干预,也不得进行干预,而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二是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利要记得及时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事实权利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是存在的,只有及时予以变更,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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