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进行了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取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不得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以购房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以其他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 二、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政策解读:如职工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冲减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不限冲减次数,冲减额度要大于1期的还款额。 三、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18〕71号)条件的,可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提取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 政策解读:如职工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住字〔2018〕71号)条件的,可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超过当期还款额的,优先扣划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存储余额合计不足1个月还款额的,委托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下面再一起了解下,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委托提取还贷 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的行为。 二、委托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2.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现象; 3.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三、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程序 1.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2.符合办理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提取还贷关系。已签订完《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的委托人即为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委托人。 3.《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生效后,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划转资金。 四、终止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情形 委托人如需终止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将自动终止: 1.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委托人未履行《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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