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开发中心回应称,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201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专项配套费承担方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1月1日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不得约定由购房者承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如果开发商违规收取开口费,购房者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市民可咨询市城建开发中心,联系电话:23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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