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监察委: 2012年两被告借6万元。13年借11万元。14年3月3日,借6万元。2016年6月,我家起诉两被告最后一笔6万借款。借据载明:“今借6万元”“借款人收到全部款项后签字”。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对借据的真实性都给予认定。而对“今借”以及“今借6万元”“借款人收到全部款项后签字”这一借条的主要内容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 对于签字,二被告辩称:“后一个6万系前一个6万借款时写错的借款单。”两个6万的借条,一个是三个借款人、一个两个借款人;一个圆珠笔书写,一个钢笔书写。书写笔迹、格式、内容、借款人数等都不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法判断两张借条书写字迹为同一时间书写。显然,被申请人无法做出“合理说明”,应承担败诉后果。 假若我家的出借款是5万元之内的话,该借条是“铁证”,官司一定赢。可是,怎么多了一万元,该证据的内容就不是事实了?!退一步说,被告应该“合理说明”为什么在借据上签字的?!可是,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偏袒对方。 11万官司中,一审胜诉。又是二审法官王衍琴(陪审庭长张阿梅)在毫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将我家在两被告pos机刷卡提现款(一笔56974元、一笔34972元),判为被告的还款。按常理:大额还款应该是整数,而两笔大额还款出现了4元和2元零钱,显然不是还款。这恰恰是涮卡体现(扣除手续费)才会经常出现的情况。(刷卡凭证为据)。被告《上诉状》中称用300箱酒抵清该笔借款。还清了该借款,怎么又多出两个还款?显然是伪造(或虚构)虚假还款事实。 在11万的官司中,被告故意隐匿300箱酒的还债事实,另行搞了一个恶意的虚假起诉。因为捏造事实,被一审驳回。而二审法官置抵账事实不顾,把“用酒抵账事实”认定为“买卖合同合同”,以此推翻一审判决。因为怕事闹大了,二审法官来我家协调,并胁迫对方撤诉。 我不明白:我家有那么多证据,济宁二审(再审)法官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为什么被告人敢公言“我把钱都送给法官也不还你一分”?! 为什么济宁枉法法官多达10人,一个坚持公正的也没有?!我家和被告仅仅三个借条,为此,两级法院却作出了将近20个判决、裁定、发回函等法律文书(8个枉法判决、裁定)。为什么再审规定是三个月,再审却一拖11个月才给判决书?!为什么11万的再审9个多月至今没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为什么对方恶意的虚假辩护、虚假诉讼,却能得到中院法官的支持和认可?!而明明济宁中院的错误裁定非得让去 鱼台县法院申诉?!为什么送去的申诉材料,多次给退回至今无人受理?!多次给济宁中院院长以及中院纪检部门写信,为什么每次都是石沉大海?!为什么济宁市中院法官视判决为儿戏?这么多枉法判决,谁来问责济宁中院以及枉法法官?! 八个枉法判决、裁定受害家人:翟羽佳,13705478036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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