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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管理
没谁活该为谁的情绪买单
劳动合同的范本,在网上随便就能找到,那么有哪些是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
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另外一定要有具体的联系方式。
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如果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比如从事的岗位,具体负责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劳动地点,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北京,有一天单位要把员工调到深圳,员工可以不接受,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好工作地点,企业单方面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违约。
第五,工作时间还有休息休假。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一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原则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三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除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均需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无效。
第六,劳动报酬。这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关心的,劳动报酬应该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至少需要写明基本工资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从事普通工作不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这些行业,从事像机械类的、海上作业、航空等比较危险的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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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了这些条款,还有一些备选条款,其中包括:
第一: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培训
培训通常分为两种,一个是单位内部培训,也就是常说的上岗培训,学习了解公司的环境、文化及理念,这些都是不收费的必备培训。还有一种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这种培训是由单位出资把员工送到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针对这种培训,单位可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第三: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两者有一定区别,不论签不签订条款或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员工都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守是每个劳动者的义务。竞业限制则是指员工在公司从事很重要的岗位,离职后去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很可能会给现公司带来损失,因此有的公司会针对内部某些职位以及特定岗位的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能在同行业任职。如果没有进行竞业限制约定公司就不能约束员工离职后到同行业公司工作。同时,签订竞业限制约定后用人单位有义务给该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员工是不受竞业限制条例的约束,补偿是在离职后按支付,协定竞业限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及补偿金和违约金方面,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培训期和竞业限制条款是法律规定为数不多的,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在很多大企业,这样的条款也是为了给员工设限,让员工不得擅自离职的一种手段。
很多人可能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纠纷时说不清,或者避免劳动者诉诸法律时,我们要承担双倍工资等一系列赔偿。其实,劳动合同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一个路人,变成我们的工人。而无论是劳动合同的初衷,还是大家所追求的目的,单纯的一份合同根本起不到作用!劳动合同只是整个用人制度的一部分。劳动合同应该配套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等一系列的手续。
▋案例分析
小明于2003年入职老王汽修厂,任配件工职位,月薪5000元。2009年,老王对小明表现不满,加之其他工作中的冲突,欲将小明辞退。2010年初,老王认为,小明提交的工作记录是假的,与实际不符。而公司《员工手册》中恰有一条与该行为相符,且依据《员工手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遂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小明辞退,并向其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
小明对公司的做法表示反对,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小明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假补偿等共计20余万元。
▋案例说明
在本案中,虽然员工确实发生了违纪行为,企业的《员工手册》中也确有公司可以辞退的规定,但却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仲裁的失利。庭审中,企业为了证明以“严重违纪”辞退员工的合法性,提供了两方面证据:
第一:员工的违纪事实。
第二:该《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
本案中,企业关于“员工违纪事实”及“《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明”存在一定瑕疵,但此处我们可以暂且忽略(后面会详细说明“民主程序”的方式),而将证据的重点放在《员工手册》的公示环节。通常企业向员工公示《员工手册》的方式是让每一位员工签字。即企业在一页a4纸上,抬头写明“《员工手册》签收表”,然后,下面打印上每个员工的名字,员工在自己名字旁边手写签名。但该企业因员工较多,一页纸无法签下,故后面页以同样的方式打上员工的名字,让员工在名字后面签字。后面的签字页却没有标准文件抬头,页面上显示的就是员工的名字和签字,也就是这样的一个小疏忽,为后续的仲裁种下了不利的种子。因为这样的文件无法证明该签字表就是“员工手册的签收表”。员工也正是抓住了企业这一漏洞,对于《员工手册》签收予以否认,使得企业无法证明其《员工手册》已经向员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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