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征公告〔2019〕7号
地块1
征地位置:位于 任城区李营街道栗乡村村西侧、后双村村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栗乡村、前双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
征地位置:位于任城区李营街道火炬路东侧、任旺路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李营街道柏行村。
用途: 公共设施用地。
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 济宁市任城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6.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任城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1、本公告后(2019年4月24日以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17日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2、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 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3、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正式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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