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本月起,我市将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高温补贴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高温补贴按6月至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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