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佟振国,原 梁山县韩垓乡佟楼村人。81年10月应征入伍,在北京市68局58013部队服役。在服兵役期间,把最美好的青春献给了军队,85年入党并荣立三等功,86年转志愿兵,自从转为志愿兵之日起,就失去了最基本谋生的土地。95年怀揣着4000多元的安家费退出现役,正赶上地方企业不景气,安置成了老大难。倾尽所有,96年才被安置到农机厂,但厂方违反上级规定让缴纳11000元的安置费。借款筹够了这笔款项厂方才让上班,但没想到上班后厂里却发不出工资,更有甚者,一年后工厂无活不让上班。由于经济困难, 生活难以维持,我只能向工厂讨要违规收取的安置费,98年11月在县委领导的干涉下,厂答应退给,但必须终止劳动合同!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自谋生路,十几年来靠打工养家糊口。如今,近50岁了,陷入生活的困境,面临的困难日益艰巨:上有农村老人的赡养、下需子女高额教育费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我真正成了标准的“三无”人员(一无工作、二无土地、三无生活保障)。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和生活等各种状况也在不断的恶化,走到了小病看不了,大病看不起的危险边缘。
如今农机厂破产,厂方只退给在厂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大概区区几百元吧!我十几年的工龄就此毁于一旦,谁来补偿我的损失?我的户口想转入农村,乡镇却不接收,我该何去何从?如今中年生活无着落,老来无依靠,实属心寒。
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那么,针对服役十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在部队献身国防能否理解为与国家的机构--军队也是签订合同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申请转志愿兵是合同中的一种邀约行为,军队代表国家批准该义务兵正式成为志愿兵应当是一种承诺行为,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其一,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为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其二,志愿兵是军队建设中的重要骨干力量之一,他们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他们大部分在部队服役十三、四年,从十八、九岁入伍到三十几岁才转业,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全部献给了军队,献给了祖国,是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群体。所以,志愿兵在转业后理应得到党和政府的妥善安置。正如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撰文《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中指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它必须与一个时期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并根据国情、时情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服役十年以上的志愿兵应与政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把转业志愿兵的“转业”行为看作是转换职业的过程,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只不过是合同主体中国家机构的“军队”变更为“政府”来负责合同的实施。现在因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造成许多转业志愿兵纷纷下岗、失业,合同暂时中断,无形中政府成了“违约”一方,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新的政策对失业转业志愿兵实施补偿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树立政府讲诚信的品格。具体上讲,对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无论是因企业关停倒闭造成安置未到位或下岗的,还是企业改制造成失业的,党和政府都应该对他们负责,当务之急要么给他们岗位,要么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原则,给他们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办理退休为止。
为了祖国的国防后继有人,为了老志愿兵不再流泪,为了社会的公平稳定,恳请国家有关部门行动起来,纠正曾经工作中的漏洞,把社会福利保障的眼光辐射到曾经的军人,把未安置好的志愿兵纳入社会保障体制,切实解决转业志愿兵(未按规定安置工作)的生活及养老问题!
此致敬礼!!!
佟振国于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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