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说明公民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违反这项规定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管理单位对该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交通行为规范方面,明确规定不在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违法此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另外,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有关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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