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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未造成严重损害也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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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16:55:07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对比今年四月审议的二审稿,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便未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也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审稿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或者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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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述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

  据此,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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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16: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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