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主反映:我们是嘉祥县怡和园小区的业主,现向公众反映一下目前的遭遇和困境。 我们于2012-2015年购买了由山东森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嘉祥县开发的怡和园小区的商品住房,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5年10月31日交房,然而如今已经逾期近四年,仍然未能入住。 事实上,自2014年之后森晟公司就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早已处于濒临破产的状况,怡和园小区的建设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面对小区烂尾的处境,业主们到县级主管部门维权不下几十次,甚至被逼无奈自筹资金200余万元用于小区工程的收尾。经过业主们不懈努力,现在小区勉强达到入住条件,然而开发商森晟公司却突然冒出来强迫业主必须购买地下储藏室,否则不准上房,但购房合同中并无捆绑购买储藏室的条款。小区烂尾三年不见开发商有任何解决的行动,等到业主们自筹资金收拾完烂摊子,开发商才蹦出来指手画脚,利用业主上房心切的心理实施敲诈勒索,这是何等无耻的奸商! 实际上,我们部分业主早在购房之初就因拒绝开发商捆绑搭售储藏室,被开发商百般刁难,开发商也一直不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因龙志忠诉森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对森晟公司所有的怡和园小区未签合同的房产诉讼保全查封,并分别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3月15日委托济宁天和拍卖有限公司两次拍卖但均流拍。 由于森晟公司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查封到拍卖近一年的时间,购房人居然对此毫不知情。在得知真相后,原购房人马上针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经法院调解,并经龙志忠和森晟公司同意,嘉祥县人民法院将怡和园小区被查封房产依法变卖给原购房人所有,并于2016年4月出具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嘉执字第1093号。为防止开发商后续从中作梗,阻挠原购房人正常上房,经原购房人强烈要求,法院勒令开发商于2016年5月与原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购房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房期限,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比例等相关事宜。
我们大多数业主都是普通农民,攒了一辈子的血汗才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一边还着房贷,一边却还要租着房子,还要养着老人和孩子,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提前入住尚未经过验收的毛坯房。开发商了解到我们业主的实际困难,于2018年11月张贴交房公告,明确表示想要交房必须购买储藏室。业主的妥协退让,非但没有换来开发商丝毫的愧疚和怜悯,相反换来的是开发商变本加利的压榨!
怡和园小区的储藏室位于地下两层,没有产权,不受法律保护,是不允许买卖的,而且储藏室没有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根本无法使用。但是大部分业主迫于开发商的淫威,为了能够早点上房只得购买了毫无使用价值的储藏室,而我们经济条件较差的业主则只能望房兴叹。事实上,森晟公司因拖欠税款,其名下的储藏室早在2018年5月29日就已被嘉祥县地税局予以查封。森晟公司无视税务部门的查封禁令,仍然大肆兜售已被查封的储藏室,且为逃避税务部门监管,强迫业主必须支付现金到私人账户,捆绑储藏室所得钱款并未用于支付所欠税款,也未用于完善小区烂尾工程,而是全部进入开发商的个人腰包。开发商如此目无王法、疯狂敛财,政府监管部门不但视而不见,甚至还包庇纵容开发商捆绑销售已被查封的储藏室,任由开发商为非作歹、坑害百姓。 我们找到开发商和住建局反映我们的现实困难,拒绝捆绑搭售储藏室,但我们的合法诉求遭到拒绝。
迫于无奈,我们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信访局写信反映我们的遭遇,国家信访局责成嘉祥县住建局处理问题。
嘉祥县住建局2018年11月22日受理,于12月29日给出答复:让我们去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总之他们不管。有恃无恐的开发商明确表示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甚至为阻挠业主入住,联合物业公司对业主断水断电,野蛮地剥夺了业主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住建部的建房[2016]223号文明确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开发商却敢明目张胆的置国法于不顾,用尽一切卑劣的手段搜刮嘉祥老百姓的血汗,真的让我们老百姓感到既愤怒又无奈。 (业主通过问政平台给省委书记留言)
(省里很快回复) 山东留言办理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怡和园小区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供电、供水及部分电梯等配套设施尚未完成。目前,该小区还有23套住宅、5套商业门市及全部的车库、储藏室未销售、部分购房户未缴纳房屋尾款,资金无法回笼,造成商品房工程后续建设进度缓慢,房屋延期交付使用。
二、对于该项目的预售资金,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严格按照《济宁市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由于开发企业山东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小区的部分房产且冻结了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造成了商品房网签合同无法备案及预售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您提到的一期和二期工程问题,这两者没有联系。因为所谓“一期”,是山东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26日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建设了怡和园小区项目;“二期”是嘉祥鸿瑞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建设的中心花园小区项目。上述两个小区项目土地均是由开发单位通过市场方式竞得,不存在任何关联。
四、怡和园小区项目建筑面积是依据设计部门出具的图纸并结合实际建筑状况进行的测算,不存在随意增加建筑面积的问题。
目前,该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已接近尾声,嘉祥县分管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也安排专人组成班子,督促开发企业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推进该项目加快施工,小区供水、供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已在紧张筹备施工中,同时,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开发企业筹集的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使用,该小区计划2018年5月底验收上房。同时,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密切关注该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尽快将商品房交付到业主手中。
业主:我们想说: 一、怡和园小区就坐落在嘉祥县住建局的对面,开发商在监管部门的眼皮子底下胡作非为,无法无天,到底谁在给他们撑腰,谁在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怡和园小区绝大部分商品房早已售罄,但是却烂尾四年,监管资金也早已不知去向,住建局作为监管部门是如何履行监管职责的?怡和园项目账目混乱,开发商屡次更换法人逃避监管,真正的老板冯颖躲在幕后操纵转移资金,监管部门难道就这样放任不管吗? 二、开发商森晟公司为了敛财还债,公然一房多卖、变卖法院查封房产,明目张胆的诈骗老百姓,也无人制止。森晟公司明知嘉祥县人民法院已在2015年5月21日将怡和园小区未签合同的21套商品房依法查封冻结,但仍在2015年6月24日采取通过隐瞒房屋查封冻结事实,将被查封的6号楼1单元1302室出售给狄某,欺骗狄某缴纳购房款140783元,数额巨大,森晟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诈骗罪,但却可以逍遥法外。
三、森晟公司在嘉祥县先后开发了芊一豪庭、幸福里和怡和园三个小区,个个小区都存在着拖延交房、无法验收等恶性问题。如此毫无信用的开发商,是如何屡次通过招标获得开发权的?《刑法》、《税务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真的只是一纸空文,可以随意践踏?开发商如此无法无天,肆意妄为,难道真的没有人敢管一管?还是懒得管、不愿意管?老百姓的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相比,真的就那么一文不值吗? 多方投诉无果,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业主率先依据执行裁定书向嘉祥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嘉祥法院执行庭却声称房子他们只负责拍卖,后续的事情一概不管。购房人从法院买来的房子,被开发商霸占,购房人理所应当得找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庭履行义务将房子移交给购房人居住使用,这样合理的要求却被法院执行庭断然拒绝。法院执行人员说,房子已经过户,他们已经履行完义务。
我们想说,老百姓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看的!房子虽然名义上已过户,但对买房的老百姓来说,房子并没有实现其使用价值。法院拍卖变卖查封物品,难道只卖名义,不管买受人到底能不能拿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推卸责任的借口明显和最高法的规定相违背,法院又该如何解释?
法院执行人员又说,如果想要上房,就需要另行起诉。无奈,购买法院拍卖房产的业主只得和我们通过合同购买房屋的业主一样依据购房合同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并按照法律程序开庭审理了我们的案件,之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开发商森晟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交房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然而,开发商目无法纪,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开发商在完全有能力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下,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态度极其蛮横嚣张。 我们只得再次向嘉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受理了我们的强制执行申请,但是之后我们的申请却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我们找到嘉祥县法院询问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又开始拿判决书的第一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履行交房义务”做文章,利用其中的“合同约定标准”来搪塞我们,说房子没有验收,不能执行。
1、事实是,开发商森晟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房子验收几无可能。且森晟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张贴交房公告,交房已成事实,怡和园小区绝大部分业主也均已上房入住。此时,我们自愿要求上房,是有事实依据的,是合情合理的诉求。我国法律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法院执行庭一直强调房子未验收的客观理由,而无视绝大部分业主已上房的事实,这与我国法律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相背离,法院又该作何解释?
四、如果说房子未验收不能交房,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房”就失去可操作性,勒令开发商限期交房的意义何在?事实上,怡和园小区绝大部分业主均已上房,法院审判庭是综合考虑怡和园小区的入住情况、业主的实际困难和森晟公司濒临破产验收无望的现状,依法酌情作出的判决。法院执行庭却选择无视这些事实,坚持单方面采纳开发商的说辞,丝毫不考虑实际情况和群众难处。 五、看看法院执行庭赖以推卸责任的合同第八条:“出卖人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审判庭的判决将重心放在了“符合本合同约定”之上,而且鉴于森晟公司的经营状况根本无力验收,并未涉及“经验收合格”这一不可实现的条件。且合同这一条款设定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为了维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执行庭却将这一条款变成应付老百姓的工具,变成帮助开发商免责脱罪的护身符。如此说来,因为房子未验收,就算开发商逾期四年不交房也是合理的、玩弄法律狡辩脱罪也是合情的、拒不执行判决也是合法的?而且房子无法验收全都是因为开发商经营不善四处借债导致濒临破产,我们业主并没有拖欠开发商一分钱的房款,但我们业主却承担了因开发商的过失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事实上,凡是迫于开发商的淫威和现实的压力妥协捆绑购买非法储藏室的业主均已上房,开发商声称“房子未验收无法交房”只是狡辩,利用交房要挟业主捆绑购买储藏室才是其真实目的,法院执行庭对于这点心知肚明,却选择视而不见,任由开发商胡作非为。我们何尝不想住上验收合格的房子,但是森晟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早已无力完成小区收尾,验收更是无望。苦等四年无果,万般无奈,我们只得选择住进未经验收的房子。可是开发商却借机要挟我们捆绑储藏室,以“房子未验收”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此刻法院本应站出来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然而嘉祥法院执行庭却专注于如何推卸自己的责任,对老百姓的利益漠不关心。我们花了一辈子的血汗钱买到的房子,开发商破产不盖了,我们认了,我们自己众筹资金将小区收尾勉强可以入住,替开发商收拾了烂摊子。开发商非但没有任何感激和愧疚,居然还反过来敲诈我们,想要房子必须捆绑储藏室,这样荒唐的事情到底扇了谁的耳光?这样无耻的开发商可以横行无忌,无疑是对国家法律莫大的讽刺!
五、开发商还恬不知耻的搬出《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企图狡辩脱罪。《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写的清清楚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国家立法是为了约束无良奸商作奸犯科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开发商利用《建筑法》为自己的逾期交房、捆绑搭售、拒不执行裁定等违法行为辩护,简直就是对《建筑法》的侮辱,是对国家法律的挑衅!法院执行庭的不作为,无形中让《建筑法》成为奸商的脱罪工具,置国家法律的颜面于何地?
六、目前,已经有业主通过法院同开发商协商住上房子。怡和园售楼处的董经理也承认这一事实,并且强调该户是因为和法院领导有关系才得以上房。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说和领导有关系就可以畅通无阻,我们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就要任人宰割?我们要求嘉祥法院按照之前的案例给我们解决,同时我们也向法院表明同样的诉求:迫于无奈自愿接受房屋现状,但拒绝捆绑购买储藏室,要求上房,但法院执行庭迟迟不给处理。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诉求,在有案例可参考的情况下,为何难有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面对无耻奸商的丑恶嘴脸时,应当做的是彰显法律的威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我们先是被开发商逼到住建局,又被住建局赶到法院,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却又遭遇执行难,老百姓想要住上自己的房子,就这么难吗?我们仅仅要求拿回自己的房子,让自己的家人有个遮风挡雨的地方,这要求难道过分吗?我们的要求开发商完全有能力做到,没有任何的无理取闹,也不存在任何的强人所难。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就不能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为什么我们的法院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威严?希望领导能关心一下老百姓,站在老百姓的位置考虑一下老百姓的诉求。不要再任由奸商胡作非为、鱼肉百姓,不要再让老百姓一次次的失望甚至绝望。
我们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我们的问题,请求领导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让我们早日住上自己的房子。
小编语:都说老百姓的事,无小事,这事竟然拖了这么久!能办事的部门都给解决不了,老百姓还能找谁? 唉,不仅让公众怀疑某些部门的办事能力问题,更重要的是什么人,什么部门从中作梗,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 @纪委部门介入,必定水落石出! 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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