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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 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彻查资金去向,公示款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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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08:45:16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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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私收业主共有公共区域设施广告费,霸占公共收益,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彻查资金去向,公示款项用途!

发表于 2019-12-2 09:0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那个宜家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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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9:1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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