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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1 08: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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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哄抬价格......近期,随着济宁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迅速行动,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又一批违法案例被曝光。
1月29日,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任城区供销路的康福大药房济安桥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女士印花医疗用口罩,进货单价为8.01元/只,销售价格16.8元/只,提价幅度109.7%;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货单价为4.74元/只,销售价格10元/只,提价幅度111%。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月29 日,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任城区健康路的济宁市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9 日,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任城区济安桥路的济宁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任城区琵琶山中心街的山东幸福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宁福银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7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嘉祥康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书香水岸店进行检查,发现嘉祥康复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书香水岸店在销售的磷酸奥司他韦颗粒标签价格55/盒,实际销售价格99/盒。当事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全面调查处理,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44元,罚款5000元。
1月28日,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嘉祥迎凤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嘉祥迎凤药店在货架及柜台内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1月29日,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巡查中对济宁市兖州区康泽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济宁市兖州区康泽医药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7日开始在销售口罩滤芯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处理,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0元,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关注、密切跟踪防疫用品价格情况,加大价格监督执法力度,对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从严从重从快处置,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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