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嘉祥县某某公司涉嫌使用有明显
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被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万张街道辖区的济宁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调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拍照取证,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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