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济宁市2020年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广泛征集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将按照《济宁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进行奖励,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本次活动的起止时间:2020年10月9日—12月30日 举报途径 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方式 群众可通过信函或个人送达方式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经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奖励。 信函(特快、挂号、速递等并注明有奖举报),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人送达,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举报内容 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奖励范围涵盖废水、废气、土壤污染、放射性物质、非道路移动机械、“散乱污”企业等方面,聚焦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适用行政处罚或者造成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需知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2、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 3、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4、举报经查证属恶意举报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6、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以下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2、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3、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5、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三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按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有效材料的; 6、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 7、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访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秩序,或损坏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的; 8、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 9、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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