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 信息联 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被终生禁驾的原因 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2、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利益
更给自己留下一生都无法抹去的污点 因此违法必严惩! 蜀黍一个不放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0年1月9日19时11分许,张朋驾驶鲁HP1***小型轿车沿 鱼台陈店-清河路自东向西至张黄镇张集村路口西300米处,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朋驾车逃逸。 经调查,张朋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饮酒驾车致人死亡 2020年9月29日20时许,王元祥饮酒后驾驶鲁H88***号轿车,沿 梁山县汾酒厂无名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关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 汽车相撞,致关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王元祥血液酒精含量为59.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蜀黍在此警示广大驾驶人 不要心存侥幸 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法 都能够要提升文明交通意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你我共同维护!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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