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曝光台典型案例。 案件一 梁山县某窝点生产假冒腻子粉案 2021年7月6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接济宁市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通报梁山县有一涉嫌生产假冒腻子粉窝点。经过现场核查与相关厂家业务代表的辨认,现场依法查封扣押各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物十余万件(市场价值三百余万元)、机器设备一套、原材料近百吨。由于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腻子粉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7月8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交至梁山县公安机关。同日,梁山县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在案件闭环管理上做到了涉案产品流向有追踪、涉及线索能移交、执法风险可降解的方式,针对行刑衔接移交案件的后续追踪与公安部门沟通交流,协查协办紧密衔接,案件信息及时沟通,移交后的假冒产品按一般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坚持一事多案、案案必查、每查必尽,对案件相关线索向兄弟部门进行移交通报,从而延续案情、净化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 济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2021年3月28日,兖州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聚乙丙烯涤纶防水卷材进行了产品抽检,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至被查获时止,上述产品已退回生产厂家,抽查检验消耗2卷(按购进价格购买),当事人无获违法所得。2021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防水卷材作为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任何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都应予严厉打击。建筑材料关系到建筑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市场销售的建材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排查与抽检,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立案查处,依法没收其不合格的产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惩处,引导建材产品销售商合法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三 金乡县郭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月4日,金乡局接到举报,对位于金乡县鸡黍镇马集村的某副食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地上发现有涉嫌侵权的“海之蓝”白酒24瓶,经鉴定为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起,未经批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销售普通食品经营活动,并销售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4瓶;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合并罚款49880元。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应予以严厉打击。酒类销售市场作为节假日消费热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一直是市场监管的执法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酒类销售市场的严打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案件四 梁山县某生猪肉经营部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生肉案 2021年3月11日,在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流通环节抽检中,批发商为梁山县某生肉经营部的生猪肉被鉴定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5月28日,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罚款50000元。 本案某生猪肉经营部销售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肉,性质严重,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从事进口肉及肉制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该案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性质严重,我局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有效保障了市场安全。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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