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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济宁盗窃共享电动车反被“共享”行踪,俩偷车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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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7 14:29:17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交通工具本是为了方便大家的日常出行,任何据为己有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甚至会触犯法律的红线。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二人因“顺手牵羊”偷盗了两辆共享电动车,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详情

咱们弄两辆电动车拉回去骑吧……

行!

2020年7月31日,孙某某、杨某某二人驾驶货车从辽宁来梁山送货,货物送到后二人在当地又承接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送200辆哈罗单车回辽宁的运输活。在工人装完200辆哈罗单车后,等在一旁的孙某某看到了路边停放的几辆小遛共享电动车,想到两地相距甚远,不如“牵只羊”回家,也算小有收获。于是他对杨某某说道:“咱们弄两辆电动车拉回去骑吧”,杨某某随即同意,两人便合力将两辆小遛共享电动车装上了车,并用被子盖住,自以为做到了瞒天过海,却不知每辆电动车都搭载着定位系统。

第二天两人开车启程回辽宁,下午2时左右,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宁站的维护人员发现异常,通知工作人员说有两辆共享电动车正在非法移动,根据对电动车信号源定位追踪,两位工作人员立即驾车赶往信号地点,一直追到泰安辖区,截停了孙某某、杨某某二人所驾驶的货车,并从车中找到了被盗电动车,随后报警。

经鉴定,被盗的两辆 “小遛”两轮电动车价值4600元,孙、杨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偷盗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5000元。

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济宁高新检察)




发表于 2021-12-17 14: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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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4: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什么人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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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4: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前一个邻居,就偷了个这个,放在楼道里,天天自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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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4: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玥婷 发表于 2021-12-17 14:55
我以前一个邻居,就偷了个这个,放在楼道里,天天自己使用

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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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4: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上大学的时候就有人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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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5:0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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