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涉及的管理主体、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等内容做了明确细化。《实施办法》建立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明确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实施办法》明确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城镇供水价格核定方法。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实施办法》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实施办法》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明确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实施办法》完善了居民 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实施办法》建立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明确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数量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数量10%—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数量30%以上,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实施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考虑到全省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实施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范围划分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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