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个老太,2019年卖掉了自己名下位于西城区的一套学区房,总价443w,当时做的合同是,房款86w,装修款357w。
没想到,过了两年,老太发现当时卖便宜了, 房子涨价了,反悔了,然后去税务局举报买家偷税漏税,老太很傻很天真的说“我只知道自己净得443万元,不清楚合同里把房价款还分成了两部分”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查实发现,老太说的情况属实,于是要求买家按照443万元的房价缴纳买方应付的税款,补交契税和滞纳金共12万余元。而老太作为卖方所需要支付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也需要按照443万元的基础来缴,总计需要补缴70多万。
老太很“闹心”,她觉得自己本来是做了一件对国家有益的事情,没想到反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不过老太也纳闷,当时合同里写的很清楚,所有税费都由买家承担,那为啥这70多万要自己承担呢?
后来有相关律师解释,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金是应当交给税务机关而非卖方的,此类税务问题不属于民事纠纷受理范围,即便老太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老太的这一请求。
这就是活脱脱的“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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