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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名鉴公司实名举报邹城靳尚安、林文广、王彬,济宁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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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14:07:18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山东省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实名举报邹城法院靳尚安、林文广、王彬,济宁中院于涛因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虚假诉讼案,引发的违规查封、冻结我公司巨额资产。

2011年南通海洲公司中标我公司开发的名鉴金地小区项目,合同总价款1.41亿元。在我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在海洲公司工程逾期2年、地下车库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0日以我公司拒绝接收《竣工结算资料》及《付款申请单》为由,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的手段提起虚假诉讼。济宁仲裁委2018年3月21日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金额2957万元及利息。

因该起虚假诉讼案,邹城、济宁两级法院违规查封、冻结我公司资产1.34亿元,达7年之久,已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

2014年9月16日,邹城法院靳尚安、林文广在海洲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资产的情况下,违法查封、冻结我公司巨额资产1.1亿元,2年。海洲公司因403号仲裁案,提供了6套加盖他项权利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担保资产(该资产已不能作为担保资产),向邹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靳尚安、林文广在没有履行核查、查封担保资产的情况下,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规定,于2014年9月16日违法作出了(2014)邹仲保字第2、2-1、2-2《民事裁定书》。

2016年9月18日,靳尚安、林文广在海洲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担保资产的情况下,又违法作出(2014)邹仲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续封我公司资产1.1亿元,3年。我公司2016年9月21日在江苏省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海洲公司用以担保的6套房产的《不动产权属证明》,该《证明》载明了上述房产已分别于2013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向工商银行海安支行作出了他权登记。还载明了该房产已被海安县、海门市法院分别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上述房产已不能再作为担保财产使用。随后,我公司向邹城法院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明》,申请解除查封,但靳尚安、林文广在明知没有任何担保资产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续封。在违法续封一个月后,靳尚安、林文广与海洲公司通谋、勾结,于2016年10月14日向太平洋济南中心支公司办理了《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继续违法查封我公司的1.1亿元资产。我公司多次书面向邹城法院申请查询保险保函的保险额度,但邹城法院一直拒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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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公司提供的6套加盖他项权利印证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担保资产。邹城法院违法查封了我公司1.1亿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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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8日,邹城法院王彬以“案件尚未审结”为由,在没有任何担保资产的情况下,又违法作出了(2014)邹仲保字第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再次续封我公司1.1亿元资产,期限为3年。2020年5月在济宁中院调阅其他案件卷宗时发现了该裁定,随后我公司找到了王彬,该裁定违法续封我公司资产半年后,才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该裁定寄给我公司。收到该裁定五日内,我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王彬邮寄《异议申请》,但至今未予审理。
       2019年12月4日,济宁中院于涛在明知邹城法院已查封1.1亿元资产基础上,应案外人申请违法作出(2019)鲁08执恢140号之一、之二、之三裁定,冻结我公司账户资金2485万元。2020年11月23日,于涛又违法作出之十一、十二、十三裁定,继续冻结2167万元。
       另,自2019年5月起,403号仲裁案三个债权人分别提起执行,我公司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向济宁中院多次申请不予执行403号仲裁裁决,但至今不予审理,剥夺了法律赋予我公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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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号仲裁案在执行阶段,债权人的债权在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两级法院无故解除执行中的查封、冻结资产,足以证明两级法院存在违法查封、冻结、续封的事实。            (1)邹城法院王彬2020年6月20日以“根据案件”为由,作出(2014)邹仲保字第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我公司1.1亿元资产中9500万元,仅保留了价值1580.85万元的房产。
      (2)济宁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鲁08执异79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济宁中院2021年6月作出的冻结我公司资金账户125万元的《执行裁定》。该撤销裁定证明了济宁中院的冻结行为是违法的。
      (3)2020年11月23日省高院在复议裁定中解除于涛冻结的2485万中的318万。2021年12月3日济宁中院无故解除了冻结我公司账户资金2167万元。
       因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虚假诉讼案,引发的邹城、济宁两级法院查封、冻结、续封我公司巨额资产1.34亿元,2018年3月21日济宁仲裁委已作出403号裁决,裁决金额2975万元+利息,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近4年的时间,法院为什么不执行我公司资产?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债权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两级法院为什么无故解除查封、冻结我公司的资产?上述事实证明,403号虚假诉讼案和执行案办案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恳请机关予以查处。


名鉴公司特别声明:我公司历经9年的冤假错案,至今无法得到纠正,迫于无奈于2022年1月15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29日,在络平台对403号仲裁案济宁仲裁委梁少宏、17号撤裁案济宁中院李传宝、胡玉松、崔英和司法监督案滨州赵璇、张倩倩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但2022年2月8日上述举报内容被无故删除,敢做就应该敢当,希望不要再删除我们的举报内容。我公司对网络举报事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邹城市名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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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心痛?靓 2022-2-13 01:01 威望 +2
往事随疯 2022-2-13 00:03 威望 +2
圆月 2022-2-12 21:54 威望 +2
有声 2022-2-12 16:38 威望 +2
发表于 2022-2-12 14: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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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14:57: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我都看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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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16:38: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太多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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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16:42: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太乱,没有条理,前后数额不对应,楼主想说什么?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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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3 00:03: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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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3 11:59: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去纪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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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3 12:0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63 发表于 2022-2-13 11:59
这种去纪委呀

你怎么知道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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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3 13:4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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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10: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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