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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09: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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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双方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7年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颜某称没给过甘某生活费,都是给她买东西,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颜某曾于2020年8月给她转账50000元,要求保持情人关系,她没有同意就还给了颜某。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在甘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以有妇之夫的身份与甘某保持三年情人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应予以谴责,关系存续期间给甘某货币是一种非法给付。颜某与甘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颜某就案涉金额有赠与意思。对于卢某来说,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卢某不服上诉。近日,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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