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汶上县康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康驿镇政府)急需建设一处公墓林,康驿镇政府就园区规划地内农民坟墓建设公墓迁坟问题与康驿镇秦街村委会签订了56.02亩土地的《使用土地合同书》,土地租赁使用期定为20年。《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载明,该56.02亩的土地出租人(甲方)是康驿镇秦街村委会,土地租赁人(乙方)是青华洞管委会。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即2011年10月20日至2041年10月19日,前20年的租赁费用由康驿镇人民政府支付,后10年的由青华洞管委会承担,且该协议明确说明按照康驿镇党委政府的要求。 2020年5月18日,汶上县政府成立康驿镇秦街公墓林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县自然资源局查处违法占地问题,支持康驿镇人民政府将秦街公墓林按程序申报审批。汶上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于2020年8月4日作出汶自然资执罚字[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限期15日内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进行改正或治理;2,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共计罚款140.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多次沟通协商后,青华洞管委会向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将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汶上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告上法院。 2021年3月3日,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21)鲁0829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撤销被告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汶自然资执罚字[202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汶政复决字〔202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汶上县人民政府对嘉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遂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对该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8行终288号行政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原行政行为认定被上诉人青华洞管委会是违法占地行为人事实不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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