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2-4-15 08:20:45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4月14日,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2022年2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声称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经营者陈某、直接责任人纪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者:陈某)经营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和“果然瘦身”胶囊TM(模特内供)强效型两种声称减肥食品进行执法抽检,上述两种食品均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西布曲明成分,产品涉及山东、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26个省市的102个地市,涉案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至2022年1月底,东营市公安局已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2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案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吊销主要责任人陈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举报线索,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检验检测,于2021年11月5日直接出具31个空气呼吸器的CMA标志的检测报告以及52个复合气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2022年1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省公安厅。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陈某作出取消、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三、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发布违法广告等案2022年3月14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枣庄市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阿胶糕、生产工具及罚没款合计52.7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举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枣庄市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经核实,当事人无证生产阿胶糕43.35千克,已销售16.5千克,销售单价596元/千克,货值金额2.58万元,违法所得9834元。当事人在“快手”上发布“阿胶糕的六大功效”“补血止血、所以有气血虚亏的一定要使用阿胶糕”“调理月经”等内容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在“快手”上发布自己生产的阿胶糕与其他厂家生产的阿胶糕进行对比的视频,贬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另查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销售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及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2022年1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及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河东区沂河郡府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8部在用电梯的检验报告结论均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6月1日至6月9日,当事人使用的这8部电梯均超期未检验;6月10日至11月11日,上述8部电梯经检验不合格后继续使用;11月4日,在收到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及检验不合格电梯且存在故意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2022年2月10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的超期未检验设备提示,2021年12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市北区绍兴路59号的海枫雅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20台电梯已全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且均处于带电载人运行状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家庄恒天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缆案2022年1月29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石家庄恒天线缆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缆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缆7998米,处罚款10.47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鲁能花卉仓库12号的石家庄恒天线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仓库有7种电缆,电缆标注“3C”认证标志,未标注厂名厂址。其中5种标注执行标准JB/T8735.2-2016,2种标注执行标准GB/T5013.4-2008,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缆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委托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对现场7种电缆抽样检验。经调查确认,现场7种电缆均为当事人从河北运抵济南仓库准备销售的成品电缆。经检测,抽样检验的7种电缆“标志”均不合格,其中YCW3×10 450/750V电缆“导体电阻”“护套最薄厚度”及“外径测量”不合格;YC3×16+2×6 450/750V电缆“导体电阻”不合格;YC3×2.5 450/750V电缆“导体电阻”不合格。经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协查,涉案3种电缆共计7998米。经济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3种电缆货值金额共计6.98万元。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电缆,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2022年1月11日,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青岛市黄岛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经营者: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因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的经营所在地位于日照市,遂将案件移送至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2021年9月,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莲舒百货超市经营的产品“香港金大力挑战”“玛咖片”“艾瑞克鹿鞭人参黄精牡蛎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涉案货值120元,违法所得95.68元。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案2022年1月27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香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6.5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3日,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石磨香油(芝麻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 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同时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10桶(1L/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2元/桶,产品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320元。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2022年1月25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30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充装的28只气瓶无充装和检查记录,其中27只气瓶无有效期内检验标志。经检验,上述气瓶中24只气瓶判废,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销售无3C认证标识的电线组件产品案2022年2月11日,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袁某销售未取得3C认证的电线组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袁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1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梁山某加油站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袁某正在该加油站推销电线组件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电线组件产品无3C认证标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2000根,购进价格1.50元/根,为开拓市场按进价销售,销售价格为1.50元/根,主要销售给五金门市部和加油站。当事人正准备销售给梁山某加油站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剩余50根。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未建立账目,未建立进销货记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袁某作出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