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危爆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器具,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器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买卖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严禁使用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等从事娱乐游艺活动。
三、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四、严禁在互联网发布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的制造和买卖信息。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编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说明情况。
六、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前主动交出上述物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上交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枪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枪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和疑似枪支零部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枪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将按照《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视情给予1000元至100000元奖励;窝藏、包庇枪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制式、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等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包括氰化钠、氰化钾、三氧化二砷等列入《剧毒化学品品名录》的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包括:硝酸、硫磺、硝酸钾、氯酸钾、高锰酸钾等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枪爆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电话:110(24小时),2960238(工作时间);举报邮箱:jigazazd@ji.shandong.cn;举报地址:济宁市洸河路29号济宁市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日
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摘录)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全力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现将《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部分内容予以公布,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收缴枪爆危险物品或破获枪爆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5000元至100000元。
1、收缴军用枪1支、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气体发射动力非军用枪支2支及以上;
2、收缴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
3、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4、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
二、根据群众举报,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20000元奖励;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的,视情奖励1000元。
举报电话:110,2960238
举报邮箱:jigazazd@ji.shandong.cn
来源:济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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