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济宁市 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负责的青岛某贸易公司济宁分公司,伙同被告人季某某、唐某某等人,以销售邮票、纪念币并承诺到期返还本金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对外宣传,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案发,共吸收299名社会公众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归还本金1000余万元,归还利息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900余万元。
任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唐某某以销售邮票、纪念币,许诺到期还本、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老年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18日,法院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唐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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