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1099|回复: 19

[百姓心声] 城管打人岂能“协商解决”,执法外包问题必须严查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15:16:40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四川成都高新西区万景峰小区附近,有城管在执法时用拳头连续击打流动摊贩腹部并将其压倒在地,引发舆论热议。事后,涉事单位向媒体证实确有其事,并称当天现场执法的是第三方外包公司的“执法人员”,且“双方已经协商解决”。

“是我们的中队‘领衔管理’”,“但‘经营模式’是请的第三方”,可能是回应太过随意了,几句话里的问题比“城管当街殴打摊贩”的事情本身只多不少。不管是怎样一种貌似先进的“经营模式”,也不管所谓“领衔管理”的城管部门是否尽到了随行监管之责,以城管执法之名(制服与城管无异)当街暴力对待被执法对象,无论如何都不是一句“已经协商解决”就真可以解决的。

即便是完全抛开暴力主体的疑似执法属性,现场视频所示的粗暴行为,也需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给出认定、做出处理,哪怕被殴打摊贩因为所谓“协商解决”而放弃其民事追偿权利。更何况,现在渐次呈现出的个案事实表明,绝非口角程度的当街动手围殴(包括他人多次节外生枝的腹部击打),实施主体为“外包”自当地城管部门的所谓第三方公司,其“外包协议”、行为边界与责任问题,都有必要借由个案做详细查明,恐怕也协商不得。

城管职权可不可以外包,这个话题总是通过类似成都个案的场景被公众反复提及,在包括但不限于成都的很多地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城市管理服务”似乎成为某种创新,但对于本身就纷繁复杂的城市管理而言,不是什么样的城管职能都可以简单外包的。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曾联合发文,就“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创新管理方式的,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以及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性领域,不包括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职权领域。而《行政强制法》也明确规定,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处分公民财产在内的一应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而且必须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则强调,“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购买范围”。

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城市管理,绝不在可以“外包”的范畴,也不可能是什么创新,这应当成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守住的一条红线。

而在具体实践中,以购买服务为名实施的城市公共服务行为,一旦出现或存在所谓因规劝无效导致矛盾升级,或者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驱离、查封、扣押的情况,第三方机构就应及时退出“执法场景”,留待本应在场履行实时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执法。

令人尴尬的是,就在事发当日,四川当地媒体恰好刊发以“智慧蓉城”“城管新篇”为关键词的报道,指当地正通过技术赋能,可智能识别上报包括本次事发由头“占道经营”在内的11种城市管理问题,“实现精准研判、精确处理、高效响应”,“更多市民身边的‘小确幸’正在发生”……“城管当街围殴摊贩”显然不可能是什么“小确幸”,再怎么通过酷炫技术化手段实现的“智慧城管”,第一时间捕捉到包括占道经营在内的“城市管理问题”后,也终究需要人性化、规范化的个体执法,来确保所谓“精确处理、高效响应”目标的最终实现。

干净利索地把摊贩打倒在地、果断制服,如果也属于“高效响应”,那么在这个“智慧化”上面,最起码还得再加上人性与法治!

来源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15: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外包”是对人民所赋予权力的亵渎!是对于自身所应承担责任的恶意规避!是对执法严肃性的挑战!是对我党合法执政的破坏!请求纪委严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杀手杀人和自己杀人也是死罪难逃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管理是行政部门权限职责,对外承包服务行政权限职责欠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打人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追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包出去的谁负主责,扫黑除恶严查严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丟成都人脸了,必须追责,依法严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情况打人就应受治安处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人,不是应该行政拘留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有良知,正义的媒体,为广大民众发声! 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你们表示感谢。[祈祷][祈祷][祈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执法权利,殴打他人,依法追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管理是行政部门权限职责,对外承包服务行政权限职责欠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依法追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須严处罚打人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一同追究主管部门责任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惩暴力执法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写得好[赞][赞][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欺负弱者,天理不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7-14 15: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依法追责,不能协商处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11-28 20:59 , Processed in 0.089818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