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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15: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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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成都高新西区万景峰小区附近,有城管在执法时用拳头连续击打流动摊贩腹部并将其压倒在地,引发舆论热议。事后,涉事单位向媒体证实确有其事,并称当天现场执法的是第三方外包公司的“执法人员”,且“双方已经协商解决”。
“是我们的中队‘领衔管理’”,“但‘经营模式’是请的第三方”,可能是回应太过随意了,几句话里的问题比“城管当街殴打摊贩”的事情本身只多不少。不管是怎样一种貌似先进的“经营模式”,也不管所谓“领衔管理”的城管部门是否尽到了随行监管之责,以城管执法之名(制服与城管无异)当街暴力对待被执法对象,无论如何都不是一句“已经协商解决”就真可以解决的。
即便是完全抛开暴力主体的疑似执法属性,现场视频所示的粗暴行为,也需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给出认定、做出处理,哪怕被殴打摊贩因为所谓“协商解决”而放弃其民事追偿权利。更何况,现在渐次呈现出的个案事实表明,绝非口角程度的当街动手围殴(包括他人多次节外生枝的腹部击打),实施主体为“外包”自当地城管部门的所谓第三方公司,其“外包协议”、行为边界与责任问题,都有必要借由个案做详细查明,恐怕也协商不得。
城管职权可不可以外包,这个话题总是通过类似成都个案的场景被公众反复提及,在包括但不限于成都的很多地方,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进行“城市管理服务”似乎成为某种创新,但对于本身就纷繁复杂的城市管理而言,不是什么样的城管职能都可以简单外包的。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曾联合发文,就“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创新管理方式的,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以及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性领域,不包括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职权领域。而《行政强制法》也明确规定,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处分公民财产在内的一应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而且必须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则强调,“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购买范围”。
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城市管理,绝不在可以“外包”的范畴,也不可能是什么创新,这应当成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守住的一条红线。
而在具体实践中,以购买服务为名实施的城市公共服务行为,一旦出现或存在所谓因规劝无效导致矛盾升级,或者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驱离、查封、扣押的情况,第三方机构就应及时退出“执法场景”,留待本应在场履行实时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执法。
令人尴尬的是,就在事发当日,四川当地媒体恰好刊发以“智慧蓉城”“城管新篇”为关键词的报道,指当地正通过技术赋能,可智能识别上报包括本次事发由头“占道经营”在内的11种城市管理问题,“实现精准研判、精确处理、高效响应”,“更多市民身边的‘小确幸’正在发生”……“城管当街围殴摊贩”显然不可能是什么“小确幸”,再怎么通过酷炫技术化手段实现的“智慧城管”,第一时间捕捉到包括占道经营在内的“城市管理问题”后,也终究需要人性化、规范化的个体执法,来确保所谓“精确处理、高效响应”目标的最终实现。
干净利索地把摊贩打倒在地、果断制服,如果也属于“高效响应”,那么在这个“智慧化”上面,最起码还得再加上人性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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