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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3: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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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梁望月湾(原名:中梁壹号院),小区高层1、2、3、4号楼电梯,超期特种设备检验日期,未提前委派送检。
物业不作为,无人问津。并且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请部门领导实地考核并监督,保证居民安全。
以下是国家具体法律条款: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对当事人或单位做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对当事人或单位做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对当事人或单位做出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或未配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单位将定期检验超期的电梯继续使用,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维保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都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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