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据四川观察报道,四川绵阳一男子在高铁站内偷拍女生,被抓现行后态度嚣张。
视频中,偷拍男子被其偷拍女生的男朋友抓住,态度非常嚣张地指着视频拍摄者,让拍摄者删除视频。
视频拍摄者格桑女士表示,被偷拍女生的男朋友是退伍军人,发现后马上抓住了他,警察来了后,在偷拍者的手机上发现了上千张女性照片,提醒大家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
此前也有类似报道,据澎湃新闻消息,深圳一男子在高铁站乘坐高铁时,用手机偷拍女乘务员裙底,被深圳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21年9月4日,澎湃新闻从深圳铁路公安处获悉,8月25日9时50分许,福田高铁站一名女乘务员在列车车厢门口立岗,男子从该车厢门登上列车。
随后,该乘务员通过车窗的反光玻璃发现,男子正用手机在身后偷拍她的裙底。在乘务员的质问下,男子一边后退一边删除了照片。列车发车后,该乘务员报警。
接警后,福田站派出所工作人员前往深圳北站将男子截获,并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查,男子王某今年30岁,当天本计划乘车去广州,在福田站乘车时,看到乘务员身穿短裙,一时起了歹心,两次绕到该乘务员身后弯腰拍摄。被发现后,他删除了照片。随后在深圳北站被警方抓获。
深圳铁路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该男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近年来,女性在公共场合遭到偷拍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未经许可对女性进行拍摄是否违法?发现被偷拍了又该如何应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人格的权利,人格权里面既包括隐私权,同时又包括肖像权等相关的权利。
朱巍认为,偷拍也是侵权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对于女性来讲,在相对封闭的空间里,如果有陌生人进行偷拍,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性骚扰,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所以这种偷拍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拍摄,侵犯的就是肖像权,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所拍摄的内容涉及到了被拍人的隐私,比如之前在一些公共场所偷拍女性裙底等行为,就不仅是简单的民事侵权问题了,而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像这种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可以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话可以处5至10日的拘留,并且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岳屾山建议,被偷拍不是小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
“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应要求偷拍者停止拍摄,并且删除相应的内容。如果情节更严重的话,可以对其进行起诉,主张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拍摄行为影响到社会治理、社会秩序,公安部门可以对偷拍者进行处理。”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四川观察、澎湃新闻、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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