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惠民工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介绍济宁市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新政策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年8月份,济宁市政府研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为民办实事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进一步减轻了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个人负担,济宁市在广泛调研和基金测算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提高医保待遇标准: 提高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125万元提高到1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85%、75%、60%。 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400元、800元。 降低居民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省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降低10%,与职工医保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一致。 政策调整后,预计医保基金每年增加支出6亿多元,将有效降低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的个人负担。其中,参保职工降低个人负担约1亿多元、参保居民降低个人负担5亿多元。 下一步,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将加快制度建设,构建可持续的医疗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医保待遇保障、医药服务、基金监管、经办服务四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健全打击欺诈骗保行刑衔接机制,统一全济宁市医保经办服务事项和办理流程,精心策划、创新形式,全方位、系统性开展医保政策宣传,让更多的群众早知晓、享保障、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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