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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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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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