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修改< 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下调了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还 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该《决定》对于处罚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这是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现。
《决定》是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本的基础上,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修改。
截图来源于交通运输部官网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而根据2019版本的暂行办法,以上三种行为都会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新修改的版本, 除了对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额度不变之外,对驾驶员未取得运输证、驾驶员证的处罚额度大幅下降。
此外,新修改的暂行办法,还删除了2019年版本中“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陈礼腾对南都·奥一新闻表示,《决定》对于处罚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这是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经验体现。以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进行不同的处理,也是科学执法的体现。
对于《决定》,法制司、运输服务司解读称,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 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据网约车监管 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2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29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环比增加4家;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488.8万本、车辆运输证203.0万本,环比分别增长1.5%、2.2%。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10月份共收到订单信息5.74亿单,环比上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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