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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09: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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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火腿肠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2000元的处罚。
执法人员对金乡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集装箱式房屋内,员工将某品牌火腿肠原标签的生产日期擦掉,再重新贴上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因其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火腿肠食品作为儿童喜爱的小食品,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当事人为了实现不当得利,主动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属于故意违法,依法应予以严惩,但当事人能知错即改、主动召回全部“问题食品”,未对人体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因此,依法依规对其从轻处罚。不讲诚信被罚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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