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如果个人销售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属于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而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管部门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药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如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或者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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