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443|回复: 0

[百姓心声] 小区环境差,业主委员会是否违规?阜桥街道府河小区16号楼航运局宿舍,这样怎么办呢?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3-2-6 10:06:02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088a72a9c864c18336449a05022ba83.jpeg

f3710731b735c8e388c157869ecdd86a.jpeg

42274517a1f8fa34c835bb285e8facf1.jpeg

deaf84ef3df3b1838a9816686423bd48.jpeg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您好!阜桥街道府河小区16号楼航运局宿舍,该小区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向您求助!
1.该居民楼的南边,绿化区域及通道被部分业主占用,用来种植花草,并且废弃了大量的花盆及其它一些废品。竟然还有人员在绿化的竹林内存放废品进行贩卖,图①所示。
2.居民楼南边的储藏室旁边,同样存放了大量的废品及其它一些杂物!
3.以上两条所反映的问题,这些区域属于公共区域,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这也与我们济宁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行动不相符,这样的做法,就是给我们的城市抹黑。
4.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作为,对以上问题视而不见!并且该物业公司仅安排保安一人,负责整个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是否涉嫌违法?
5.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如果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以上程序办理,是否涉嫌违法违规?
6.如果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不符合相关法律,某些业主是否涉嫌利用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违法聘用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提供了一些图片,请相关部门领导审查!谢谢!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声远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

声远论坛|热门排行|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Sitemap|声远网 |网站地图|鲁公网安备 37089702000485号 |网站地图 鲁ICP备1802875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30761号 GMT+8, 2024-11-26 07:34 , Processed in 0.088958 second(s), 24 queries , Gzip On, APCu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SYUAN.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