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羊山镇和欢德营村拖欠新农村建设工程款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0年3月,山东省 济宁市 金乡县东关建筑公司全权委托项目经理刘某华负责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新农村建设事项,3月份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55,000平方米,总造价64,900,000元,施工后,为不耽误工程进度,全部垫资进行建设。新农村建设属于民生工程,政府拨款项目,后因拨款不及时,仅建设一栋商住楼。 工程于2011年3月份竣工验收,双方签字盖章,并补签建设施工合同书,确认工程价款2,460,000元,同时确认施工前向欢德营村委会交保证金100,000元、树木补偿金60,000元,保证金和树木补偿金于工程完工后三十天内一次性返还。双方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其它款项,按月息1分支付其利息。 审计结束后的一年时间里,多次讨要工程款及补偿金,羊山镇政府和欢德营村委会均以不欠工程款为由,不再支付工程款,并强调可以起诉,法院判决多少钱就支付多少钱。无奈之下起诉到金乡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欢德营村委会答辩称金乡县羊山镇政府财务已拨付完工程款,经过法院调查,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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