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3-3-31 09:07:39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浙江温州,永嘉县法院审理一起债务纠纷。金某某2020年因交通意外死亡,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一本笔记本,上面记录了2013年来他的款项收支,其中有多笔借钱给亲戚林某某的记录,金额达数百万元,并注明月息1分或1分2。家属凭笔记和银行转账记录催讨借款,被林某某以均为投资款且已结清为由拒绝,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结合笔记上的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对原告主张的7笔借款逐一进行认定,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4万元并支付利息,法官表示,出借人生前的手记虽为单方记载,不具备与借据、收条、欠条同等的证明力,但结合出借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有力佐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