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矿职工年度表彰大会上曾经拍着桌子、扔下眼镜、义正言辞的说,“谁要贪污……,”
最后不是一样和海南这位异曲同工
1月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煤矿矿长王*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有期徒刑十七年;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同案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七年。
据了解,被告人王*系山东省微山县人,1992年12月至2007年1月任济宁市*煤矿矿长。2007年5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07年12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1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作安排、职务晋升、资金使用、煤炭经营等方面的利益,收受他人现金250.5万元,构成受贿罪;2002年10月至2006年8月,为谋取个人利益,多次挪用公款给其直接或间接参股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共计49100.68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2004年10月,私自决定将*集团1560万元资金挪用给其本人及王某、高某、张某,作为其4人入股济宁*有限公司的股金,构成挪用资金罪;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使用虚假发票从*煤矿套取资金193.9万元,用于其个人参股的*集团和山东济宁某有限公司等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2003年12月31日,在被告人王*主持下,*党政联席会决定,将虚假发票虚列的120万元资金转到*煤矿,作为个人在*煤矿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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