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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静浅说
编辑 | 静浅说
前言:
女子到银行存钱后,第二天却发现被扣了900元服务费。愤怒的她来到银行讨要说法,但让人没想到的是银行面对女子的质问,竟然表示这是最新的合同规定!
看到银行强硬的态度,女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银行随意更改合同内容并扣除服务费的操作真的能被法律允许吗?法庭相见,究竟哪一方能够胜诉?
扣费风波
这天,辽宁沈阳的郑女士,往一张多年前办理的银行卡里存入了10000元,由于这张卡一直是家里人在用着,所以没有什么问题。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存款入账的第二天,郑女士正打算使用这张银行卡进行消费的时候,才发现卡内余额数目不够,明明自己前一天才存的1万元,一分钱还没花,现在卡内怎么就只剩九千多了,其余的900元去了哪里,难不成“凭空消失”了!
此时的郑女士全然没有了消费的心情,疑惑和震惊之余,她连忙查询了银行卡账单明细。看到查询结果后,郑女士更加是一头雾水,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银行卡在短短一天之内,怎么会被连续扣除多笔服务费,而且每笔管理服务费都是25元,仔细一数多达35笔,共计875元。
于是,郑女士带着疑惑来到了开卡的银行,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可是银行工作人员给郑女士的答复却是:只要存款达到50万,就不会扣除账户管理费,凡是银行卡内存款不足50万的,银行会根据账户存款的多少,扣除相应的管理费。
然而这样的说法可打发不了郑女士,她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自己这张银行卡,绝对不可能会扣管理费!
这话并不是郑女士胡说,因为这张十多年前办理的银行卡其实“大有来头”。原来,十几年前郑女士被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是银行认为的优质客户,可以办理一张银行卡,并称该卡是可以享受终身免收管理费的服务。
由于郑女士家里有不少生意往来,因此她认为多办一张卡用来周转备用也并无不可,加上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再三强调,账户管理费是全免的,这才使得郑女士决定开户办卡。
根据银行规定,个人在省内网点银行办理的银行卡,需要签署银行提供的告知书,由开户人仔细阅读告知书内容并确认签字,其中,签署告知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卡的使用。
而十多年前的办卡文件中,包含了郑女士与银行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这是用户和银行之间签订的法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问题,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协商解决或法院起诉。
就这样,郑女士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顺利地办下了这张“终身免收管理费”的银行卡。
后来郑女士出国,便将这张银行卡留给家人继续使用。直到这次回国,卡又重新回到郑女士手中,不曾想自己还没有再次使用,就出了这么一件事。
好在十多年前办卡时的文件,郑女士都保留了下来,根据郑女士提供的文件,可以清楚明白地看到在“账户管理费收取”一栏勾选的是“全免”的选项,证明郑女士所言属实。
既然如此,银行又怎么能扣取服务费呢?
郑女士向银行出示了当年的办卡文件,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她认为这下银行应该没法抵赖了吧。
没想到,银行不仅态度十分强硬,还给出了令郑女士更为恼火的答复:合同早已更新,原来的签署的协议失效,按照银行新规定,存款不满50万的账户,均要按要求扣除服务管理费用。
可问题在于, 在开始扣款到现在这期间,郑女士一直都没有收到关于扣款的信息通知,导致她一直没有发现银行扣取管理费的行为。
另外,银行要更换合同这样重要的事情,郑女士不仅对合同更换的具体内容毫不知情,甚至就连银行要进行合同更换的消息她都是闻所未闻。
郑女士认为,银行要进行合同更换,理应通知作为另一方的自己,并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和进行新合同的签订,但是由于合同更新是银行单方面提出的,是否进行新合同的签订或者同意续约,应该要尊重客户的意愿才是。
可是自己竟然连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郑女士显然不能轻易接受这样的不讲理行为。
随后银行工作人员向郑女士声明,银行已经对新规定和更换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中对新的收费管理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说明,还称给了足够长的公示时间,储户完全有时间去考虑是否保持账户的使用。
除此之外,银行认为郑女士没有关注公示是自身问题,只要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就被视为默认接受了新规定以及更换后的合同内容。因此银行称扣取郑女士管理费是正当合理的,不存在违约行为。
听完这番解释后,郑女士更是气得火冒三丈,这不是纯纯把自己当“韭菜”割吗?办卡的时候,言之凿凿对她说以后管理服务费用全免,没想到办完之后银行居然偷偷扣款,并且一点消息也没有。
而且换了合同银行也不通知到位,签订的合约变成废纸,反而倒打一耙说是自己“默认”?
虽然说管理费数目不多,但是长期累积起来也是一笔钱,更何况是一笔本来不用花的钱。再加上银行这般态度和说辞令郑女士越想越气,于是便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
以案释法
郑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银行明显存在违约违法行为,必须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银行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正常情况下银行无权私自划扣客户账户的资金。《商业银行服务 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其中《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在郑女士办卡开户时,银行承诺提供终身免收管理费的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因此银行私自扣取郑女士卡内资金作为管理费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而违反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要承担民事的经济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违反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并且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进行索要违约金。因此郑女士有权向银行要求退还扣除的服务费并赔偿违约金。
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在郑女士举证充足情况下,证明自己对于银行更换合同的事情不知情,则银行更换合同的行为会被视为单方变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
所以银行变更合同时,实际上没有尽到真正的告知义务,郑女士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并不明确,因此,可以推定为合同未变更,银行不能据此从郑女士的账户内扣取管理费。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最终郑女士胜诉,尽管银行方面出示了很多证据,称所有的操作和流程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银行无法否认存在违约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法院同意了郑女士的诉求,要求银行在10天之内,归还所有被扣除的管理费,并承担此事件给郑女士造成的其他损失,另外银行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同时郑女士表示,除自己以外,肯定还有其他人在该银行办过这类银行卡,既然银行声称扣费规定对于所有卡内存款不足50万的账户都生效,那么其他人很可能也已经被银行悄悄扣掉了很多管理费。
与此同时,郑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并胜诉的事情传开后,引起了广大市民及网友的关注,她向媒体说明此事也是希望给其他人提个醒,平时多留意一下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变动以及银行的消息提示。
总结:
银行没有信守承诺为客户提供服务,在客户发现后还以实行新规定为借口,意图将私自扣款的行为“合法合理化”,其中更换合同内容也没有及时通知到位,客户毫不知情却反而怪客户没有留意公示,这样的做法令人生气也令人失望。
而郑女士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回了扣款并得到赔偿的结果大快人心。我们都希望银行能够对所有客户负责,而不是在背后作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银行不应该消费客户的信任,用来换取一时的利益,这样只会砸了自己的招牌,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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