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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1 10: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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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复合型合同,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涉及面广,着重于对小区长期、整体的、综合的服务,某一时间段、某一具体方面的物业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无法反应物业服务的全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其对物业服务的个体感受或物业服务中的一般性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经费不足和服务积极性降低,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下降,最终会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
祝某等五人系金乡县某小区的业主,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亦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019年7月1日,金乡县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金乡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协议签订后,金乡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小区并在客观上提供了物业服务。经金乡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催要,祝某等五人共拖欠2019年至2022年度物业费共计16955元。2023年度物业费,金乡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催要证据。
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祝某等五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乡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955元;驳回原告金乡县某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作出判决后,祝某上诉,以小区设施不完善、绿化不达标、物业服务卫生不达标为由,请求减免物业费。
2023年3月3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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