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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资讯] 酒驾肇事谎称是事故后饮酒,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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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14 09:58:24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人酒后驾驶遇到公安机关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含量检验前又故意饮酒,觉得这样就无法确认开车时到底有没有喝酒。还有的人在酒驾发生事故后,对交警谎称是事故后为压惊而喝酒,妄图逃避法律追究。这样的方法真的可行么?近日,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用自己的亲身体验证实了这种方法最终坑害的是自己。

2023年3月6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涉嫌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期间,又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路口处的安全岛岗亭发生碰撞,致使岗亭和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没有报警,而是打电话让其妻子赶来处理事故,自己则与同车人躲到事故现场南边的树林里。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被告人拒不承认酒后开车,坚称系事故发生后因受到惊吓心情不好,从车后备箱拿酒到小树林喝的,企图蒙混过关。公安机关对其抽血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7.1mg/100mL。

法院开庭前,被告人仍拒不认罪。庭审中,经查看被告人与人饮酒时的录像、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妻子、同饮人、同车人证言等,证实被告人是酒后开车,而不是事故后才喝酒。被告人当庭认罪,承认了事故前饮酒的犯罪事实。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结合其当庭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检查时谎称系事故后饮酒,经检测此时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车肇事,妄图以事故后喝酒混淆视听,这种看似聪明的行为,却是欲盖弥彰,终究难逃法律的惩处。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酒后驾驶不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也会造成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更会因酒驾或醉驾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追究。一旦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切勿离开事故现场,更不能再次饮酒试图蒙混过关,否则只会将可能构成违法仅受治安处罚的“酒驾”,成功升级为构成犯罪的“醉驾”,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
发表于 2023-7-14 10: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咬着那啥打提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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