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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9 08: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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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次起诉均为败诉!”云南曲靖,一男子到银行给债权人汇款,他递给柜员2.5万元现金,万万没想到,银行柜员粗心大意,竟打款了25万元。事发后,银行找男子和收款人退钱未果,便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先生有一个小公司,平时出门在外,大家都喊他李总,但只有李先生自己知道,自己这个老板,不比手下的员工好过。
男子龙某是李先生的债权人,之前,李先生因一些琐事,欠了龙某2.5万元,事发这天,李先生收了货款,遂到银行给龙某汇钱,把欠龙某的钱还了。
柜员叫到李先生的号时,李先生告诉柜员他要办理汇款业务,然后递给了柜员现金2.5万元和已经填好的汇款单,并要柜员往龙某的账户上汇入2.5万元。
按理说,这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不会出现问题,哪知李先生在填汇款单的时候,不小心填错了,他填写的金额为25万元,而柜员呢,也忽视大意,按照汇款单的金额向龙某汇了款。
李先生当时也没有发现错误,直到离开银行,李先生查看汇款凭证,才发现汇款金额为25万元,而不是自己要汇的2.5万元。
李先生担心事后银行追责,于是让公司会计联系银行,告诉银行汇款金额错了,让银行把钱追回来。
让人没想的是,银行自以为是,他们觉得自己不会弄错,涉及到大额汇款,我们要复查、核对,怎么可能弄错?银行不理会会计。
打脸的事情来得很快,当天银行盘点,发现账目对不上,仔细一下,原本应该打款2.5万元的,结果柜员疏忽大意,打款了25万元。
意识到柜员多汇了钱,银行急了,查看龙某账户,发现龙某已将25万钱款取走,联系龙某,龙某推得一干二净,“这钱是李先生汇给我的,金额有问题,你们应该找李先生,而不是找我。”
银行不认可,“你多收了22.5万,不找你,我们找谁?”于是一纸诉状,将龙某告上法庭,银行认为,龙某多收的22.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一方获得利益;第二、他方受到损失;第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所谓的构成要件,可以理解成条件,换而言之,龙某要符合上述4个条件,才属于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银行认为龙某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龙某多收了22.5万元,获得了利益。
第二、他方受到损失,银行只收了李先生2.5万元,却汇出去了25万元,受到了损失。
第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钱是银行汇的,银行的损失和龙某获得的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李先生只想龙某汇款2.5万元,是银行弄错了,多汇了22.5万元,龙某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了22.5利益。
这样看来,龙某符合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银行赢定的啊。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icon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龙某提出,银行是受李先生委托,向其汇款,所有的后果应该归于李先生,也就是说,龙某认为这事应该由李先生负责,而不是他龙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龙某的辩解意见,认为银行不是汇款合同的当事人,银行找龙某还钱,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银行拿到判决一看,傻眼了,怎么把起诉对象弄错了呢?银行没有放弃,他们立即着手准备起诉李先生,理由同样是不当得利。
在银行看来,这一次官司稳赢,我们帮你多还了22.5万元的债务,你应该把这笔钱退还给我们。
表面上看,李先生也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条件,但法庭上,李先生举证说,自己和龙某只有2.5万元的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李先生只欠龙某2.5万元。
李先生提出,银行多汇22.5万给龙某,自己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银行细想了一下,好像真是这样,如果李先生欠龙某25万元或者更多,还可以说他们帮李先生还钱了,问题是,李先生只欠了龙某2.5万元啊!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先生的主张,认为李先生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银行败诉。
银行当时已经退无可退了,决定咬着牙,一条道走到黑,上诉到二审法院,不出所料,二审法院没有支持银行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这事非常明显,银行多转22.5万元,对李先生而言没有任何好处,李先生没有获得好处,如何算不当得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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